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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信息发布者:宝华镇兔街村
    2018-04-29 05:44:08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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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代码:1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宝华镇人民政府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 承诺时限:15日之内办理完毕

    •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监督方式:1、咨询或投诉:宝华镇人民政府(电话:0872-8740019);2、纪检监察投诉:宝华镇纪委(电话:0872-8740116)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南涧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http://qingdan.ynbb.gov.cn/show_view.html?qingDanSn=480f894fc6804fc2a085e30f8effc5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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